| 第一章 |
总 则 |
| 第一条 |
本会定名为“上海市民俗文化学会” |
| 第二条 |
本会系民俗文化学研究学者及中国传统文化研究者自愿组成的学术团体。本会坚持四项基本原
则,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扬爱国主义旗帜,振奋民族精神为己
任。 |
| 第三条 |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学术研讨,研究民俗文化,密切同海内外民俗文化学者的联系与交流,为繁荣中国民俗文化学研究作出贡献。 |
| 第四条 |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本会接受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 第五条 |
本会为上海市地方性的学术团体,独立的社团法人。本会的住所在上海 枣阳路896号华东师范大学传播学院办公楼305室。
本会的网址:http://www.folk.s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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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
| 第六条 |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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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和推动上海地区民俗文化研究的学术活动,每年举行年会一次,沟通信息,交流会
员的学术成果和资料,表彰先进。
(二)本会加强与海内外的民俗文化研究学者和团体的联系与交流,利用多媒体和网络信息技
术,广泛收集、整理和传播民俗文化的成果和资讯。
(三)举办民俗文化学术讨论会、报告会和讲座,编辑会刊,组织撰写与民俗文化学相关的图
书,承担上海市高校以及社会科学机构的相关课题,举办与民俗文化相关的研讨会、展览会。
(四)积极谋求中国民俗文化学术事业的发展与进步。本会的业务范围是组织民俗文化研究活
动和组织学者的交流,举办各类民俗文化的学术讲座以及组织各类与民俗文化相关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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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会员 |
| 第七条 |
本会的会员主要接受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也接受国内外的通讯会员。 |
| 第八条 |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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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和关心民俗文化学研究和教学,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科学文化工作者。
(四)吸收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含在读)参加。 |
| 第九条 |
本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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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会长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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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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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第十一条 |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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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通报研究情况,提供研究成果和资料; |
| 第十二条 |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
| 第十三条 |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 第十四条 |
凡对民俗文化研究有独特贡献或热心支持本会学术事业者,本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可聘请为本会的荣誉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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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 第十五条 |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基本任务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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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明确本会的任务并形成决议。 |
| 第十六条 |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半数会员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 第十七条 |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社联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
| 第十八条 |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
| 第十九条 |
理事会的职权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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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本会的内部工作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 第二十条 |
理事会聘请德高望重的专家为本会名誉顾问,名誉顾问系专家学者的终身荣誉。 |
| 第二十一条 |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 第二十二条 |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 第二十三条 |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审查、并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 第二十四条 |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
| 第二十五条 |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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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可以设立会长特别助理,以帮助处理会务工作
(六)处理会长认为是重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二十六条 |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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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负责人名单,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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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 第二十七条 |
本会的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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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有关机构或基金会的捐赠;
(三)政府或相关企业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
| 第二十八条 |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
| 第二十九条 |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 第三十条 |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 第三十一条 |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 第三十二条 |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
| 第三十三条 |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 第三十四条 |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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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
章程的修改程序 |
| 第三十五条 |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
| 第三十六条 |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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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
终止程序及终止止后的财产处理 |
| 第三十七条 |
本会因不可抗拒的原因终止或自行解散,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
议。 |
| 第三十八条 |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 第三十九条 |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 第四十条 |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 第四十一条 |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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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
附则 |
| 第四十二条 |
本章程经2004年12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 第四十三条 |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
| 第四十四条 |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联和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生效。 |